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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资讯

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应该注意点什么?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食物标识办理规则》现已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技能监督局发布的《查办食物标签违法行动规则》一起废止。


局 长  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物标识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物标识的监督办理,规范食物标识的标明,避免质量诈骗,保护公司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物等商品安全监督办理的特别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商品出产答应证办理条例》等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含分装)、出售的食物的标识标明和办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食物标识是指张贴、打印、标记在食物或许其包装上,用以标明食物称号、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许运用办法、出产者或许出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画以及别的阐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查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担任安排全国食物标识的监督办理工作。

县级以上当地质量技能监督有些在其职权范围内担任本行政区域内食物标识的监督办理工作。

第二章 食物标识的标明内容

第五条 食物或许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可是按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能够不附加标识的食物在外。

食物标识的内容应当实在精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物标识应当标明食物称号。

食物称号应当标明食物的实在特点,并契合下列请求:

(一)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对食物称号有规则的,应当选用国家规范、行业规范规则的称号

(二)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对食物称号没有规则的,应当运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和混杂的常用称号或许俗名;

(三)标明“新创称号”、“独特称号”、“音译称号”、“商标称号”、 “区域俚语称号”或许“商标称号”等易使人误解食物特点的称号时,应当在所示称号的附近部位运用同一字号标明本条(一)、(二)项规则的一个称号或许分类(类属)称号;

(四)由两种或许两种以上食物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共同难以彼此别离的食物,其称号应当反映该食物的混合特点和分类(类属)称号;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质料,选用特定的加工技能制造,用以模仿别的生物的个别、器官、安排等特征的食物,应当在称号前冠以“人工”、“仿”或许“素”等字样,并标明该食物实在特点的分类(类属)称号。

第七条 食物标识应当标明食物的产地。

食物产地应当依照行政区划标明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物标识应当标明出产者的称号和地址出产者称号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当商品质量职责的出产者的称号、地址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则相应予以标明:

(一)依法独立承当法令职责的公司或许其子公司,应当标明各自的称号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当法令职责的公司分公司或许公司的出产基地,应当标明公司和分公司或许出产基地的称号、地址,或许仅标明公司的称号、地址;

(三)受托付出产加工食物且不担任对外出售的,应当标明托付公司的称号和地址;关于实施出产答应证办理的食物,托付公司具有其托付加工的食物出产答应证的,应当标明托付公司的称号、地址和被托付公司的称号,或许仅标明托付公司的称号和地址;

(四)分装食物应当标明分装者的称号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物标识应当明晰地标明食物的出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物的保质期与储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明食物的特定储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能够革除标明保质期。

日期的标明方法应当契合国家规范规则或许选用“年、月、日”标明。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物标识应当标明净含量。对富含固、液两相物质的食物,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应当标明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物称号排在食物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明应当契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理办法》的规则

第十一条 食物标识应当标明食物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依照出产加工食物时参加量的递减次序进行标明,详细标明办法依照国家规范的规则履行。

在食物中直接运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物添加剂项下标明详细称号;运用别的食物添加剂的,能够标明详细称号、种类或许代码。食物添加剂的运用范围和运用量应当依照国家规范的规则履行。

第十二条 食物标识应当标明公司所履行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当地规范号或许经存案的公司规范号

第十三条 食物履行的规范明确请求标明食物的质量等级、加工技能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出产答应证办理的食物,食物标识应当标明食物出产答应证编号及QS象征。

托付出产加工实施出产答应证办理的食物,托付公司具有其托付加工食物出产答应证的,能够标明托付公司或许被托付公司的出产答应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商品易形成误食,运用不当,容易形成人身损伤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明警示象征或许中文警示阐明。

第十六条 食物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明中文阐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别集体易形成危害的;

(二)通过电离辐射或许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归于转基因食物或许含法定转基因质料的;

(四)依照法令、法规和国家规范等规则,应当标明别的中文阐明的。

第十七条 食物在其称号或许阐明中标明“养分”、“强化”字样的,应当依照国家规范有关规则,标明该食物的养分素和热量,并契合国家规范规则的定量标明。

第十八条 食物标识不得标明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许暗示具有防止、治疗疾病效果的;

(二)非保健食物明示或许暗示具有保健效果的;

(三)以诈骗或许误导的方式描绘或许介绍食物的;

(四)附加的商品阐明无法证明其根据的;

(五)文字或许图画不尊敬民族风俗,带有歧视性描绘的;

(六)运用国旗、国徽或许人民币等进行标明的;

(七)别的法令、法规和规范制止标明的内容。

第十九条 制止下列食物标识违法行动:

(一)假造或许虚伪标明出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假造食物产地,假造或许冒用别的出产者的称号、地址;

(三)假造、冒用、变造出产答应证象征及编号;

(四)法令、法规制止的别的行动。

第三章 食物标识的标明方式

第二十条 食物标识不得与食物或许其包装别离

第二十一条 食物标识应当直接标明在最小出售单元的食物或许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出售单元的包装中富含不同种类、多个独立包装的食物,每件独立包装的食物标识应当依照本规则进行标明。

透过出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明晰地辨认各独立包装食物的一切或许有些强行标明内容的,应当在出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别离予以标明,但外包装易于敞开辨认的在外;能够明晰地辨认各独立包装食物的一切或许有些强行标明内容的,能够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明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物标识应当明晰醒目,标识的布景和底色应当选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物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在外。

食物标识能够一起运用汉语拼音或许少数民族文字,也能够一起运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联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在外。

第二十五条 食物或许其包装最大外外表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物标识中强行标明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物或许其包装最大外外表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能够仅标明食物称号、出产者称号和地址、净含量以及出产日期和保质期。可是,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标明的,依照其规则。

第四章 法令职责

第二十六条 违背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食物或许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则标明应当标明内容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背本规则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则标明出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象征或中文警示阐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则进行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背本规则第十条,未按规则标明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理办法》规则进行处分。

第三十条 实施出产答应证办理的食物,其标识未标明出产答应证编号及象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商品出产答应证办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则进行处分。

假造、冒用、变造出产答应证编号及象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商品出产答应证办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则进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规则第十七条,未按规则标明食物养分素、热量以及定量标明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规则第十八条,食物标识标明制止性内容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背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的,按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处理。

第三十三条 假造或许虚伪标明食物出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形成结果的,依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进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假造食物产地,假造或许冒用别的出产者的称号、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则进行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规则第二十条,食物标识与食物或许其包装别离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则处分。

第三十八条 从事食物标识监督办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庇护放纵违法行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规则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当地质量技能监督有些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令、行政法规对行政处分还有规则的,依照其规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进出口食物标识的办理,由出入境查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则履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担任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技能监督局发布的《查办食物标签违法行动规则》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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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7-26 13:18:57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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